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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1140115113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如附件檔)

一、茲以行政院1131120日院授人綜字第1131002041號函,為營造合理的工作環境,請各機關全面檢視機關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規定,爰依函示明訂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九點()「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第十四點本校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如檢討責任、調整職務或教育訓練等相關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應依本委員會之建議,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置。」,以完備本校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機制。

二、檢附旨揭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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