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法規

:::

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95428日台軍字第0950057598號令「教育部改善校

       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辦理。

二、中華民國100110日台軍()字第1000002200號函辦理。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中興國小全體師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與警察()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辦理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循「發現」、「處理」、「追蹤輔導」三階段,成立校內「輔導小組」。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與宣導: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2.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件實施機會教育。

3.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 育。

4.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每學期結合教師朝會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本校常設成立「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家長會會長、三處主任、認輔導師3(低、中、高年級各一人)、另設通報組、輔導組、醫護組、學生代表、社工人員1人及市警局1人等,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附件二)

()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畫辦理反霸凌、反毒、反黑等相關系列活動。

()結合家長會全面加強所有家長對校園霸凌認知與權利義務。

()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確保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校長給家長的一封信。

 二、發現處置:

(一)暢通行政聯繫管道:

 與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簽訂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

(二)暢通申訴反映管道:

1.教育部設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

2.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02)2420-11221213

3.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02) 2432-2134

4.本校受理申訴單位-學務處

5.本校霸凌申訴電話(02)2422503820

6.本校反霸凌信箱(學務處設立鳥的信箱)

7.導師聯絡電話與E-mail信箱

()建構反校園霸凌網頁,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

()本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追蹤輔導,由「防制霸凌因應小組」,迅即判斷是否為霸凌案件或重大校安事件,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四項要件及其他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應啟動輔導機制,並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

()本校學輔人員、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三、介入輔導:

()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凡符合霸凌四項通報要件及其他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個案者,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case by case逐案評估審酌),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個案輔導記錄表如附件四)

()必要時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如果經諮詢討論,外界普遍認為台灣需要有類似「暫時性限制或禁止接觸」的處遇措施。則參考國外經驗(三個必須)

1.必須通過立法程序

2.必須由法院才可裁定→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這樣做

3.被裁定個案必須輔以持續性高密度的專業輔導

 捌、一般規定:

一、依據督考單位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二、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使各級均能明瞭職務上應有

     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

     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經校長核可,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