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違規前往陸港澳而遭懲處,加強宣導如下: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
為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違規前往陸港澳而遭懲處,加強宣導如下: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 1141013基隆市政府_書函.pdf
- 1140922行政院_函.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