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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101105日基府教前貳字第1010180047B號令發布


102510日基府教前貳字第1020158121B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設立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立幼兒園(含公立專設幼兒園及公立學
      
校附設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


第三條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     
     
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


    () 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
        
教學用品。


    () 活動費:辦理各項幼兒活動之用,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學習活動費用。


    () 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具及燃料費;廚工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 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具、燃料費。


    ()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費用;司機及隨車人員
        
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 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
        
及行政支出。


    () 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 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庶務費用。


    () 其他:代購團服(運動、制服、圍兜、書包,室內鞋、睡袋),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
        
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但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各項費用應專款專用,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得作為幼兒園設施、設備與教學品質改善之用。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一。就讀公立幼兒園之下列幼兒,其減
      
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


  一、 低收入戶子女。      二、 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 原住民。            四、 身心障礙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五、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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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項減免,應提出教保活動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或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 學費、雜費:公私立幼兒園幼兒中途入園者,費用以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收費。


  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等設置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
      
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雜費: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退還三分之一。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
      
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幼兒園依前項
      
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不含假日)者,按當
      
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
      
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六日(含例假日)以上,應於扣除週六、日後,按實際放假日數比例計算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
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應扣除當月例假日後,按比例計算月數。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
應立即退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園,
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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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基隆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收費

項目

公立幼兒園

 (含學校附設幼兒園)

收費

期限

 

學費

半日制:3370

全日制:5000

一學期

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雜費

100

一個月

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活動費

半日制:120

全日制:160

一個月

辦理各項幼兒活動之用,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學習活動費用。

材料費

半日制:210

全日制:240

一個月

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教學用品。

點心

代辦費

半日制:500

全日制:830

一個月

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具、燃料費。

午餐

代辦費

全日制:670

(含半日制用餐)

一個月

午餐食材、烹調、廚()具及燃料費;廚工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得依國民小學收費標準辦理。

設備費

0

一個月

供幼兒園增購教學設備(施)、圖書設備及相關設備(施)之維護與修繕。

交通費

按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一個月

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費用;司機及隨車人員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保險費

依公開招標價格收費

一學期

依據「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收取。

家長

會費

100

一學期

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庶務費用。

其他

代辦費

1.經家長同意委託代為訂購之團服(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室內鞋、睡袋;未經家長同意訂購者,不得收費。

2.前項所列以外之用品,不得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費。

備註:

()學費:全學期收費。

()幼兒活動費、材料費:每月徵收,亦可全學期徵收。

()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費、雜費:按月收取,不得強制整學期一次收費;若欲全學期徵收,需先取得家長同意,始得全學期收取。

()幼兒園應於繳費通知單及收據上註明當學年度收(退)費標準核定文號。另退費規定、學期開始日及結束日於繳費通知單、收據或其他書面形式上備載清楚,並交予家長留存乙份。

()各項費用之收取,未經報請不得擅自調高收費,且不得擅自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費。

()本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迄日期,第一學期為831日至翌年120日,第二學期為215日至630日,以四點五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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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基隆市[201]信義區信二路40號

電話 :02-24225038  分機 : 10(教務處)   分機 : 20(學務處)  分機 : 30(總務處)  分機 : 50(人事室)  分機 : 55(會計室)   分機 : 60(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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