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檔案(Docs) 11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請於112年9月30日前向本校人事室申請
一、申請期限:11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請於112年9月30日前向本校人事室申請。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申請表、戶口名簿、收費單據。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七、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之補助對象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八、上述月退休金基準數額,依行政院107年1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054號函規定略以,以現行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計算之支(兼)領月退休金數額為判斷準據。惟行政院107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8463號函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俸)因107年度待遇調整致超過新臺幣2萬6,400元者,繼續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九、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